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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证遇到《民法典》之居住权编:设立居住权,公证能帮忙
2020-09-04 10:20:44 金辰房产

当公证遇到《民法典》之居住权编,设立居住权,公证能帮忙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加了居住权制度,弥补了租赁制度的不足,满足了社会需求。设立居住权既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又能够保障老年人及拆迁安置住户等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的含义、特点和影响

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同于租赁权,是一种物权。


Q居住权如何设立?设立是否无偿?

答: 居住权设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的或者其他非书面形式订立,通常形式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为无偿设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Q以书面形式约定居住权,居住权就设立完成了吗?

答: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的登记生效主义,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后,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后,居住权才能有效设立。


Q居住权人的居住权能否转让,出租?居住权人去世后居住权能否继承?

答:居住权不得转让,同时居住权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则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的设立对诸多方面有影响


影响一、选购二手房

你选择购买二手房屋时,不仅要查询该房屋是否存在设立抵押、担保是否被查封等情形,还需多个心眼,查询该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如果所购房产已设立居住权,那么你的新房可能就只能看不能住了。


影响二、房产赠与后的“新养老模式”

现今很多老人怕自己去世后,房产继承手续给子孙带来诸多不便,而选择自己在世时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孙,但又怕自己无处居住。居住权的设定,让“以房养老”的老人们有了一份晚年的保障。


影响三、离婚后居住问题的处理

虽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的居住权如何落实一直缺少保障,本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给予离婚后居住问题的处理以有力支撑。


设立居住权,公证能帮忙

在居住权没有入法前,公证行业就已经有相关业务的实践,如在遗嘱公证文书、离婚协议公证中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入典后,对于居住权的设立,公证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来看看,在居住权设立方面公证能帮上什么忙:


(一)居住权合同公证

《民法典》的实行,将催生一种新公证类型,即居住权合同公证。《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选择为这份合同加份保障,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由公证处代为起草居住权合同,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王爷爷早年丧偶,剩王爷爷和两个子女一起生活。王爷爷丧偶后购置了一套房产,想在自己有生之年分配好自己的财产。王爷爷想把存款留给自己的小儿子,房子留给大儿子 ,但问题出在王爷爷的小儿子是智力残疾人,王爷爷觉得将房子留给小儿子以后房子的管理等问题都不方便处理,留给大儿子又怕自己离世后小儿子无家可归。王爷爷因此很焦虑想看看有什么好方法可以两全其美。

像王爷爷这种情况,在遗嘱中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无疑是最好的办法,王爷爷可将房产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留给大儿子,同时在遗嘱中保留小儿子的居住权条款,这样既可以不用担心房产以后的管理问题,又可以保障小儿子的居住。对于有心智障碍子女的家庭而言,居住权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在遗嘱公证中,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在遗嘱中为弱势群体设立保留居住权条款,更好地保障权益。


(三)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

A和B是夫妻,婚后仅有一套房产,现因性格不合准备离婚,AB双方就房产归A一方所有无争议,但B一方离婚后将面临无处居住的问题。A表示B可居住在房子内,但B怕A反悔,想给自己寻份保障。

在过去,虽说有《婚姻法》相关条款作为支撑,可为B在离婚协议增加一句“B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但B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完全取决于A怎么做,实践中纠纷不断。《民法典》的实行可使B的权利得到保障。在上述案例中,AB双方可选择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居住权条款,然后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可避免A将该房产出售而买受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B的权利也得到有效保护。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规定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我处咨询或者通过电话、微信等与我处联系。


附:《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来源: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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