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兑现支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认定?
《征求意见稿》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进行明确,已经建成、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及计划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产权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权属合法。
2 依法依规建设。
3 70 平方米以下户型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4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5 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1 属于违法违规建筑的。
2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 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4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
5 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6 产权人不同意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到,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持续运营期不低于6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征求意见稿》对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程序办理流程也进行了明确。提到,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属于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由申请人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属于高新区、华侨试验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由申请人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项目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土地支持政策、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水电气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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